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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科技成果享受税收优惠

1999-08-07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莫春 通讯员 何健辉 我有话说

北京市地税局近日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可以享受以下税收政策:

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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